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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賃條例或今年6月後廢止

??1992年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歷經4次修改,如今又興起存廢之爭:認為個別處罰條款過於嚴苛,且不符國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一些市人大代表等建議廢止《條例》;市綜治辦等則建議保留《條例》,對代表提出的處罰過重的問題進行修改,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市人大給出的處理意見為傾向廢止,時機選在居住證條例實施之後。

??存廢之爭:人大代表建議廢止《條例》

??“設定房屋租賃合同行政備案審批,加重瞭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管制和限制”

??去年深圳市“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認為《條例》管控作用已經極其有限,個別條款過於嚴苛,甚至已超出合理范疇,結合相關政策、法律規定,建議廢止《特區房屋租賃條例》。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建議也成為去年“兩會”的議案。

??“設定房屋租賃合同行政備案審批,加重瞭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管制和限制。”市人大代表曹建社認為,《條例》的登記備案制度在執行中也收效甚微。《條例》原寄希望於通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強化房屋使用安全等。但隨著社區管理和戶籍、消防、城管等執法部門法治意識和執法力度的加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功能已逐漸被取代。人大代表們在議案中提出,如確需保留《條例》,對《條例》中設定的行政處罰畸重問題,應予以關註並依法進行修正。

??在近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議上,人大內務司法工委介紹稱,先後到市出租屋綜管辦,部分區、街道辦進行瞭調研,聽取相關部門,特別是基層街道、社區工作人員的意見,並召開相關座談會。調研中,提出議案的人大代表、市法制辦和市社會科學院的有關工作人員認為,《條例》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建議廢止;市出租屋綜管辦、部分區、街道辦則建議保留《條例》,對代表提出的處罰過重的問題進行修改,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

??執法困境:業主難找筆錄難做書證難取

??“目前龍崗所隻有7個執法人員,而龍崗街道的出租屋有2.7萬棟,怎麼管得過來”

??而在南都記者的走訪調查中,出租屋綜合管理基層部門對《條例》也有反對意見。龍崗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所(以下簡稱“龍崗所”)在一份修訂建議中提到,《條例》的處罰標準過高,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隻是作為行政確認類的管理方式,違反這一規定對社會危害性不大,而動輒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罰款有失公允,讓出租人難以承受,也對租賃執法工作造成極大困難。

??日前,南都記者在以城中村為主的龍崗區佈吉街道走訪中發現,在該街道一些私人出租屋比較多的城中村,這些出租的房屋多數(尤其是住宅出租屋)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或收據填寫非常不規范,產權人跟收取租金的人往往不是同一個人,承租人對入住時間也不能完全確定等。

??該街道一名執法人員埋怨稱,作為管理人員,最大的難點在於業主難找、筆錄難做、書證難取,“執法人員因無法取得實質證據,而致使案件久拖不結,不但打擊瞭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也嚴重影響瞭房屋租賃執法的威懾力”。

??此外,執法程序相對復雜也對基層工作造成很大困擾。“一個案件從立案至結案至少要向區辦跑2-3趟,”龍崗所相關工作人員馬女士解釋說,由於沒有簡易程序,對一些證據確鑿、罰款金額不大的案件,不能直接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一些外地居住的業主尤為不便。

??馬女士告訴南都記者,市民前往該所辦一張租賃合同,如果承租人是育齡婦女的,要求計生證明,而商業用途的房屋需要質檢報告,“房屋編碼資料是在我們系統可以查詢到,但如果合同填寫的與系統不符,需要到社區管理站修改”。馬女士稱,“目前龍崗所隻有7個執法人員,而龍崗街道的出租屋有2.7萬棟,共有33萬多套間,怎麼管得過來”?

??市民怨言:房東將交稅皮球踢給租戶

??“孩子上學需要提供租賃合同,房東讓租戶自己繳納房屋租賃稅,不繳納就不簽租賃合同”

??盡管《條例》問題多多,但因為一張出租屋管理所認可的合同,可以用於升學、申請各種各樣的補助,也使得很多市民對一份這樣的合同趨之若鶩。“現在主要是小一、初一和幼兒成長補貼的一些居住證明需要租賃合同,3-6歲的幼兒一年一人有1500元的補貼”,住在龍崗區愛聯社區的居民許小姐道出原委。

??陳小姐租住龍崗區龍崗街道南聯社區圳埔嶺新二區12巷,前一段時間,因為孩子入學的原因,她找到房東,要求對方配合自己開具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對方一直沒有給其開具,“我不清楚具體原因,也不清楚房東的信息,後來查瞭一下,房東是一直沒有交稅,所以才躲躲閃閃,如果要辦理,就要個人進行交稅,這些本來就應該是房東的責任”。

??無獨有偶,在龍崗新生社區前祖上村6巷的劉先生的孩子要上學,需要提供租賃合同,其讓房東去辦理租賃合同,找到房東,房東也是讓他自己繳納房屋租賃稅,“不繳納就不願簽訂租賃合同”。

??還有更離譜的,龍崗街道龍東社區龍苑新村6巷的租戶張小姐去年5月份到龍崗區龍崗街道出租屋管理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被告知其由於居住的房子並未繳納租賃稅,“找到房東,房東讓我繳納整棟房子的租賃稅後,才能辦理,別的租戶不需要入學就不用辦理,我孩子要入學就隻能幫大傢全部辦瞭”。

??實際上,《條例》的存在,並未能遏制基層房屋租賃違法行為的劇增。“大部分業主存在出租屋業主意識不強、未依法申報等原因而未被列管”,走訪中,坪山新區一名出租屋管理所工作人員分析,相對於直接危害公眾利益的犯罪行為而言,違法房屋租賃行為危害性不具體、不直接,多數業主帶著觀望、僥幸的心理。

??解決方案:市人大傾向於擇機廢止《條例》

??“宜待201561日《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實施後,再廢止《條例》”

??在前述一份《關於對《深圳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若幹修訂建議》中,龍崗所認為《條例》應簡化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程序,“例如免除計生證明、質檢報告甚至房屋編碼等資料的審查,從而方便群眾”。

??而參加幾次市人大調研座談會的多數人認為,現行的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備案制度已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建議改為由有需要的當事人自願申請登記備案,將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作為政府提供的一種見證服務。

??經研究,市人大內務司法工委近日給出的處理意見為,傾向於廢止《條例》的意見。人大內務司法工委認為,目前,《條例》中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備案制度,不符合當前國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備案制度的有關功能,可以由相應的制度或者工作方法替代。而根據當事人自願申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屬於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不需要人大立法予以確定。

??關於廢止《條例》的時機,該委研究認為,為與特區居住證條例設立的居住登記制度相銜接,宜待201561日《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實施後,再廢止《條例》。《條例》廢止前這段時間,建議政府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條例》廢止後,與國傢和廣東省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稅款代征、指導租金統計發佈等相關業務轉移承接,出租屋綜管部門職能轉變、綜管隊伍平穩過渡等問題。

??建議廢止《條例》

??提出議案的深圳市人大代表、市法制辦和市社會科學院有關工作人員認為,《條例》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建議廢止。主要理由有三點:

??一是該制度不符合當前國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二是依托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瞭解掌握房屋租賃情況和租住人員信息的功能,可以由將於201561日起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確立的居住登記制度所替代。

??三是依托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代征房屋租賃相關稅款的問題,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新的居住登記制度掌握房屋租賃情況,掌握稅源信息,據此征收相關稅款。依托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掌握和發佈租賃市場信息的問題,可以由統計部門通過統計方法予以解決。

??保留並修訂《條例》

??深圳市出租屋綜管辦、部分區、街道辦則建議保留《條例》,對代表提出的處罰過重的問題進行修改,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主要理由有四點:

??一、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有上位法依據。

??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對於維護特區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掌握房屋租賃情況和租住人員信息,是必要的。

??三、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可以為當事人提供調解租賃糾紛、發佈市場信息、提供居所證明等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對代表提出的房屋租賃未備案處罰標準過重的問題,進行修改,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

??人大傾向於廢止

??深圳市人大內務司法工委研究認為,宜待201561日《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實施後,再廢止《條例》。

??《條例》廢止前這段時間,建議政府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條例》廢止後,與國傢和廣東省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稅款代征、指導租金統計發佈等相關業務轉移承接,出租屋綜管部門職能轉變、綜管隊伍平穩過渡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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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5-03-16/101859830585388667213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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